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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人员失信将有什么限制?来看看《信用法》怎么说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六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八】生态环境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企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保信用体系。归集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环保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加强环保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动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有关情况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共享。

第九十条 【失信惩戒措施之一】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

(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政策优惠或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行业禁入;

(六)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依规限制从业、限制任职、限制有关消费行为;

(八)依法依规限制出境。前款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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